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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物权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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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物权的顺序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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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权的优先顺序

①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经过登记的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按照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优先顺序。其他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一般也按成立在先、权利优先的原则确定。

②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一般都经登记而成立,故按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优先权。

③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一般原则是成立在先,权利在先。

④动产担保物权和其他权利的优先顺序。动产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切无担保物权的权利。某些法定的权利,如工匠留置权、当地政府对动产的税收权等优先于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的执行,主要有占有、变卖、代物清偿或直接抵偿。

对于全部动产非占有性担保权益的确权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和认定,对于相关权益的处理还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合同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相关情况进行限制的,是可以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