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哪一担保物权优先实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