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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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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立案标准是多少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的故意。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电力设备是指用来发电和供电的公用电力设备,如发电厂、供电站、高压输电线路等设备;燃气设备是指生产、贮存、输送各种燃气的燃气设备,如煤气管道、煤气罐、天然气管道等设备;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其他设备,如石油管道、汽车加油站、火药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贮存、运输设备等。因为这些设备都是涉及国计民生、人民群众和社会安全的,因此法律予以特别的保护。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上述破坏行为仅局限在一些特定的范围内,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不应按本罪处罚。刑法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犯罪,刑法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刑法对过失犯破坏电力燃气设备和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也规定了处罚。对行为人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而破坏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