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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急工劳动法东莞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6.07K
辞急工劳动法东莞
劳动法有没有辞急工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应当提前30天提出书面离职,试用期提前3天提出。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第37条提前通知的限制。  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