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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栏目: 社会法类 / 发布于: / 人气:2.91W

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为消除厂、矿企业中矽尘的危害,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国务院特制定了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56-05-31

实施时间:1956-05-3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为消除厂、矿企业中矽尘的危害,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现作如下决定:

一、使用石英粉原料的工厂应该尽量采用天然石英砂。制造石英粉和其他含矽矿石粉的工厂应该尽可能采用湿磨。如限于技术条件,只能采用干磨的,生产设备必须机械化、密闭化,并且增加吸尘、滤尘装置。

矿山应该采用湿式凿岩和机械通风,彻底改进湿式凿岩方法和整顿通风系统,并且加强管理;必要的时候可采用吸尘、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厂、矿企业的车间或者工作地点每立方公尺所含游离二氧化矽10%以上的粉尘,在一九五六年内基本上应该降低到2毫克,在一九五七年内必须降低到2毫克以下。

三、厂、矿企业应该根据需要发给接触矽尘的工人有效的防尘口罩、防尘工作服和保健食品。食堂、宿舍同车间或者工作地点应该有适当的距离。

四、厂、矿企业应该对接触矽尘工人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每三个月或六个月一次;对患矽肺病的,应该按病情轻重,分别予以治疗、调动工作或者疗养。新工人入厂、矿前应该经过健康检查,不适合这项工作的,不要录用。

五、工厂的干石英粉产品必须用纸袋包装,禁止使用草袋,以防止粉尘的逸散。

各主管部门应该按照上述决定,并且根据厂、矿企业的产销情况和设备条件,进行全面规划和必要措施;对设备落后的厂、矿应该尽可能地进行适当改组;对设备较好的厂、矿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积极进行改进。各级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应该及时地进行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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