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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栏目: 社会法类 / 发布于: / 人气:1.26W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重视对生产中粉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防治工作.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先后颁发了有关的规定和条例.各地区、各部门也做了许多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尘毒危害仍然十分严重。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1984)97号

颁布时间:1984-07-18

实施时间:1984-07-1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为了加强对防尘防毒工作的领导,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以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四化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各级计划部门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治尘毒和安全设施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送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

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企业的工程项目,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对现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同时解决尘毒危害和安全生产问题.对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工业改组,制定短期和长期计划,并区别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对城镇中有严重尘毒危害作业的小型加工企业,应合并集中,尽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定点专业化生产。

2.企业、事业单位治理尘毒危害和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渠道如下:

(1)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原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国发[1979]100号文件)的精神,每年在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如资金仍不敷需要,企业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一部分。

(2)企业为治理尘毒开展综合利用的项目所产产品实现的利润,可按财政部、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79]财企字707号、[79]国环字47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应从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年事业费中调剂解决一部分。

(4)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或从税后利润中解决。

3.鉴于当前尘毒危害严重,防护设施遗留问题较多,各级经委和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所属单位的防尘防毒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提出改进措施,并从各自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拨出专款,重点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尘毒危害问题,对那些工艺落后、尘毒危害严重、经济效益低,在近期又无力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下决心关、停、并、转。

三、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粉尘作业或扬尘点,必须采取密闭,除尘等综合防尘措施或实行湿式作业.严禁在没有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干法生产和干式凿岩。

四、严禁各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事业主管部门转嫁尘毒危害.不得在没有防尘防毒设施的条件下,将有尘毒危害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外包、扩散给集体所有制或乡镇企业.已经外包或扩散的,应由发包单位负责技术指导,解决防治措施.今后凡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转嫁尘毒危害,未向承包单位说明危害情况的,应对发包单位负责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在没有防尘防毒措施的条件下,禁止从事有尘毒危害的作业。

五、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设备,在生产使用中产生尘毒危害的,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尘防毒技术装备,不准削减.这些技术装备若由国内配套制造,必须同时纳入计划,落实生产单位,与主体工程同时安装和投产使用。

国内生产的设备,在工艺设计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尘防毒规定的要求.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不准出厂。

六、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开展工作。

劳动部门、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监察制度,充实监察监督人员,配备检测手段,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制定、落实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对违反规定,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给以经济制裁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者,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当生产中出现影响工人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可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工资照发。

各级卫生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学评价。

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治理尘毒工作的宣传,把宣传治理尘毒和防治职业病危害作为评价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好坏的一项内容。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在切实改善劳动条件的同时,对生产管理人员,工人群众要加强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防尘防毒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是发展生产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文明生产的一项基本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必须作为重要事情来抓,绝对不能等闲视之。

请各地区、各部门将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于一九八五年六月底前向国家经委作一次专题报告。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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