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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栏目: 民商法类 / 发布于: / 人气:1.94W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的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教学质量,适应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1-06-18

实施时间:1991-06-1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的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教学质量,适应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中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是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其业务工作接受省(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接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教育司的检查评估。

第三条 培训中心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坚持各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好干部培训工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服务。

第四条 根据成人、在职、定向教育的特点,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的原则,以岗位培训为主,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培训,提高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素质。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培训中心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计划生育干部进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进行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及计划生育医学等专业知识教育,使各级计划生育干部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要求。

第六条 培训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1.负责对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级干部的岗位培训及多种形式的短期培训;

2.指导地(市)、县培训基地的培训业务,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3.组织编写适合本省实际情况的各类短训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讲义和教材;

4.负责地(市)、县师资培训,开展教学研究,总结交流办学经验;

5.落实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项目的有关活动;

6.完成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根据培训中心工作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编制。一般可设办公室、教务科、总务科等部门。也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教研室或学科组。

第八条 培训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培训中心主任按照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中心的思想、行政、业务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培训中心应配备具有较高素质的教学管理人员和与教学任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教师,并可根据教学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各类人员比例要合理,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一支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计划生育事业,了解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既会教书、又会育人的师资队伍。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优化教育培训环境,建立良好的学风和教学秩序。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教学、教务、考绩、学籍等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做好培训效果的追踪调查与检查评估。保证干部教育培训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建立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干部培训档案,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干部资料。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举办的某些培训班,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收取学杂费,所收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教育事业。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的教育培训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核拨。要根据承担的教育培训任务,安排相应的经费,以保证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设备、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接受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的设备和物资,要遵守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要建立设备档案,登记造册,健全出入库和管理使用制度。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对培训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充分发挥现有设备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对设备、物资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凡需要报废的设备,须申请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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