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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东风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饶XX、宋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栏目: 交通事故赔偿 / 发布于: / 人气:2.07W

原告随州市东风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随州市擂鼓墩大道XX。

随州市东风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饶XX、宋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XX,个体工商户

被告宋XX,个体工商户。系饶XX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东风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诉被告饶XX、宋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东风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东风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对被告饶XX、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随州市东风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

审判员郭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