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