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