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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内容

栏目: 宅基地 / 发布于: / 人气:3.18W

余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内容

余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本市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一直以来是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话题做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规定,吸引了不少人去关注。那么,大家知道它都对那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规吗?下面,本站小编将会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余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根据余姚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其中的“户”应指农村居民户,是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家庭。申请登记人应是本户中的“户主”,如“户主”以外的成员申请登记应由本户全体成员同意具结书。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必须提供合法权源依据。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83年1月1日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使用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必须由村委出具证明,并经国土所核实,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房屋来源资料。

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83年1月1日)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申请人应提供相关建房审批资料,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限额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否则按规定限额面积或批准面积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申请人应提供建房用地批文,未超过批准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超过批准面积的,超过部分在40平方米之内的,按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部分不予确权,在宗地图中给予注明。超过部分在40平方米及以上的,该宗地暂不予登记发证,按规定处理后再登记发证。

四、通过继承得到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然后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五、因夫妻离婚得到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然后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六、农村村民之间通过房屋买卖得到房屋所有权的,受卖人符合农村宅基地拥有资格的,即本村村民且属无房户或住屋困难户的,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然后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不符合宅基地拥有资格的,不予以登记。

七、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或已结婚,确需分居立户,可凭分家析产协议书,此协议书应由村委和国土所核实和现有户籍资料,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但一方是非本村村民的,不予以登记;家庭中父母只能同其中一个子女作为一户,予以登记。但原户籍已单列的除外。

八、一处宅基地中,主房和附房有间隔距离,即有两块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可作为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

九、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余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法律知识,包括了它的九条基本内容和出台背景等等而所有的政策的制定也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来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大家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时,可以参考上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