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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房承租人应该怎么补偿?

栏目: 土地承包 / 发布于: / 人气:2.75W

各地对公房拆迁补偿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大多都是依据各地的相关规定。但要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屋。以下是部分省市对公房拆迁补偿的规定:

对公房承租人应该怎么补偿?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中对公房承租人的含义也做了具体解释:“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根据该《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屋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屋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屋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屋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根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收依照城镇住屋制度改革政策允许出售的公有住屋,承租人可以按城镇住屋制度改革政策规定购买住屋后,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屋制度改革政策不允许出售的住屋,对产权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承租人继续承租,产权人与承租人应当按补偿安置方案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