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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是什么?

栏目: 房屋拆迁 / 发布于: / 人气:2.51W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施行,该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是对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和完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是什么?

1、可申请行政裁决的情形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指出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2、不可申请裁决的情形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指出,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房屋已经灭失的;以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这五种情况不可申请裁决。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指出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房屋拆迁与征收补偿的情形也是越来越多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作为房屋拆迁的当事人的话,是要及时的注意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对于拆迁的补偿以及不服拆迁的复议程序等规定的,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