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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条件有哪些? | 什么叫顺序抗辩权

栏目: 债务债权 / 发布于: / 人气:7.13K

抗辩从其字面上来理解就是对抗对方的主张,在双务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当事人的主张有损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抗辩权的行使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了能有效的行使抗辩权确实维护自身权益,我们有必要对常见的抗辩权多加了解。那么什么叫顺序抗辩权呢?行使顺序抗辩权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一一道来。

什么叫顺序抗辩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快速区分3个“履行抗辩权”:

1、顺序履行抗辩权—— “对”先履行人的抗辩权;

(该抗辩权的行使主体都是后履行义务人,行使对象都是 先履行义务人;有的人称其为“先履行抗辩权”,有的人称其为后履行抗辩权,其实是一回事;)

2、不安抗辩权——“对”后履行人的抗辩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 任一方“对”其对方 都可以行使;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顺序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未能按照固定履行债务,后履行方为了自身权益而行使的抗辩权。用租赁的例子来说就是承租人未及时缴纳租金,出租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督促承租人尽快缴纳租金。

Tags: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