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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栏目: 债务债权 / 发布于: / 人气:7.62K

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各自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针对一方提出的请求权,如果另一方不认同的话,可以行使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可抗辩权等。每种抗辩权的成立条件都不大一样。那么不可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下面小编结合有关知识给大家讲一讲。

不可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不可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7、民法典68条之规定。

二、不可抗辩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不可抗辩权是最常见的一种抗辩权形式。在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有充分证据证实对方有违约行为,后履行合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不可抗辩权。这时,合同自动终止,等后履行一方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抗辩权自动撤销,合同继续执行。

Tags: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