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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代位权举例

栏目: 债务债权 / 发布于: / 人气:1.66W
债务人的代位权举例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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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问题。我现在正着手准备跟我的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这对债务人还有什么其他影响吗?

执行法院依煤炭与方某等达成的执行和解而结案,虽未确认双方将案涉800平方米商业房产与生效判决确认的方某享有的538万余元债权进行抵销,但嗣后案涉房产已售得款610万余元,与抵扣的债务及利息基本一致,故煤炭与方某之间债权债务已实际抵扣完毕。由于建筑并未提供足以证明该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值而买卖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压低销售价格证据,故煤炭不再对方某享有债权。建筑虽对煤炭享有到期债权,但煤炭对方某等的债权已因双方抵扣行为归于消灭,故建筑主张行使代位权的诉请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