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生活 法律职场 纠纷问题 法律经济 律师解答 合同范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 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

栏目: 债务债权 / 发布于: / 人气:2.34W
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 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没到期,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快过诉讼时效,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可以。这符合依照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穿花扁拘壮饺憋邪铂矛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