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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善意第三人规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栏目: 债务债权 / 发布于: / 人气:2.97W

一、合同法善意第三人规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法善意第三人规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法》已废止,正式会由《民法典》来进行代替;

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是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二、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有哪些?

第三人是指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人。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第一人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第二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侵权者,和虽然获得商业秘密但违反保密约定或要求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违约者,他们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是违法行为。第三人有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之分。善意第三人是指当第二人违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违约泄露商业秘密之后,第三人不知且也没有理由会知道第二人违法,从而善意地从第二人那里接受了商业秘密,甚至加以使用。

由于第三人在受让商业秘密时并不知道其前手对该商业秘密存在权利瑕疵,主观上无过错,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善意本身在时间上是个游移不定,有待明确的概念。尽管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时是出于善意,但他难以永远保持这种善意状态,因为一旦他在以后的使用、披露中被商业秘密权利人告知第二人的不正当获取行为,其善意状态将不复存在。鉴于善意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为公平保证交易各方,法律在赋予第三人善意抗辩权同时,必须对其善意进行时间上的界定,也就是要确定善意的准确时间。

综合上面所说的,善意第三人就是属于善意取所所有权的人,对于此人所获得的所有权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如果第三人明知对方没有权利进行处分,而获得此物的所有权,那么这就不会存在善意取得,同时还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所以,不同的情形做不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