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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滋生黑社会

栏目: 民间借贷 / 发布于: / 人气:3.19W
民间借贷滋生黑社会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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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民间借贷存在问题有哪些呢?

一是有书面的债权凭证。无论是赌债、“专业”放贷还是虚假债权,在诉讼过程中都能拿出被告出具的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且该凭据真实性均可确认,甚至部分债权还办理了公证。这类借贷案件的原告在证据方面占有绝对优势。

二是实际借款数额不足。这类“问题借贷”案件尤其是民间“专业”放贷案件有一普遍特点,即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款项并非借条中载明的数额,而是借条中明确的借款数扣除一定期限的利息后所剩的数额。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借款数额应确定为债务人实际到手的借款数额,利息的计算也应当以实际到手的借款数额为计算基数。但债权人往往对此事实予以否认,而债务人又缺乏相应的依据。

三是高利息约定。民间借贷的一大特点是借款的高利率,而赌债和民间“专业”放贷的高利率约定尤为突出。并且,债务人在起诉前归还的款项部分均优先被作为利息扣除,法院在查明利息归还情况时,该部分还款往往又无依据或依据不够充分无法认定,一方面债权人刻意回避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债务人似乎另有隐情,经常是发发牢骚后便认可债权人主张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