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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認定

欄目: 擾亂公共秩序罪 / 發佈於: / 人氣:2.55W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情節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衆人數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後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