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盜竊、侮辱屍體者,不構成犯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爲社會風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屍體、屍骨、骨灰。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行爲。
所謂盜竊,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的行爲,即採取爲他人所不知曉的方法將屍體、屍骨、骨灰置於行爲人自己實際控制支配之下。如從墳墓中、停屍房或從其他任何放置屍體、屍骨、骨灰的場所祕密竊取。所謂侮辱屍體,是指直接對屍體、屍骨、骨灰施加凌辱等各種行爲方式的概括,並不以公然爲必要,可以是暴力行爲,也可以是非暴力行爲。所謂毀壞:是指直接對屍體、屍骨、骨灰予以物理上或者化學性的損傷或破壞。比如焚燒、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毀損死者的面容,取走腦漿等。
本罪屬選擇性罪名,有盜竊、侮辱和毀壞屍體、屍骨、骨灰行爲之一的,即構成本罪。盜竊屍體後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處罰,不數罪併罰。殺人後爲損害死者的尊嚴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屍體的,應當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