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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授犯罪方法罪司法解釋

欄目: 擾亂公共秩序罪 / 發佈於: / 人氣:2.01W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傳授犯罪方法罪司法解釋

第八條 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後主要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羣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羣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的通知

第九條

審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注意是否有被脅迫情節,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九)傳授暴力恐怖或者其他犯罪技能、經驗,依法不能認定爲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以傳授犯罪方法罪定罪處罰。 爲實現所教唆的犯罪,教唆者又傳授犯罪方法的,擇一重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