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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時間是什麼時候

欄目: 經濟適用房 / 發佈於: / 人氣:1.4W

一、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時間是什麼時候?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時間是什麼時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3、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範圍是什麼?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爲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凡上述範圍內的國有土地,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對象。

1、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2、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行政建制設立的鎮;

4、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具體含義是:城市的徵稅範圍指市區和郊區的土地;縣城的徵稅範圍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城鎮的土地;建制鎮的徵稅範圍指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工礦區的徵稅範圍指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的土地。佔用上述地區以外的土地,則不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徵稅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具體包括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公司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採取從量定額計徵的辦法徵收。

綜上所述,使用城鎮土地進行商品房開發的企業,應當在拿到使用權後次月繳納土地使用稅。徵收的非耕地的,則應當在下一年開始納稅。這是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時間,如果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存在納稅困難的,可以申請分期或者暫緩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數額按照實際使用面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