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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土地使用稅有返還嗎

欄目: 經濟適用房 / 發佈於: / 人氣:1.54W

一、什麼情況下土地使用稅有返還嗎

什麼情況下土地使用稅有返還嗎

1、減免退稅,詳見稅政處發佈的減免彙編

2、誤收退稅、土地認定面積有誤或者認定開始徵收時間有誤,或者企業自行申報錯誤甚至是稅務機關錄錯,都有可能造成多徵稅款退庫。

3、結算退稅,土地使用稅在徵收期內已全額繳納全年額度,比如3月9月申報期,9月已申報足額,但10月單位註銷清算,剩下的3個月屬於多徵,在清算過程中可以退庫。

4、還有一些非正常的退稅,比如土地被土地儲備中心因爲各種原因收回,土地因爲地理、政府、社會的一些特殊原因無法正常使用但的確已經徵收,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酌情減免退還,但這個不一定是退稅形式,大多數情形是財政返還形式。

二、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

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只有城鎮的土地需要徵收稅費,因此,土地使用稅通常都指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爲徵稅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其稅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單位稅額各地差異較大,請諮詢您所在地地方稅務局。

三、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方式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人首次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前,應先在稅務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填寫《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表》。信息登記完成後,即可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申報時應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

四、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稅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爲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爲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爲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覈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是以城市和縣城以及建制鎮和礦區內爲徵稅的對象。其次就是以實際的佔用土地的面積來作爲計稅的一句。之後按照規定的稅額對土地或者是個人進行徵稅,但是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以及小城市的徵稅標準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