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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界定顯失公平行爲

欄目: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78W

顯失公平的定義,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一、在訂立合同時,訂約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利益嚴重失衡。
二、合同一方具有明顯優勢,或另一方處於無經驗、缺乏判斷力,或草率行事。
(三)獲利方主觀上存在惡意。
(四)受損方不具備充分自覺和真實自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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