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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職務發明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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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的職務發明什麼意思

勞動者的職務發明什麼意思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在專利法中,這種關係集中體現爲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問題,即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問題。原則上,這一問題的解決應當遵從"合同優於法律"的原則,即有關發明創造成果權歸屬問題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來解決。

我國《專利法》第6條中規定:“執行本單位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創造。”爲進一步明確“職務發明”的具體情形,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中也對其進行了內涵上的限定,並將其歸納爲兩種情形:一、“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主要包括了: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3、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從而賦予了“職務發明”較爲明確的內涵。二、“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這裏的物質條件主要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爲了解決現實生活中基於人才流動導致的職務發明的認定糾紛,《專利法實施細則》將“臨時工作單位”也納入了《專利法》第6條中所稱的“本單位”的概念內涵中。

二、常見類型

職務發明創造分爲兩類:

(一)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的義務,而完成合同範圍內的勞動任務是則勞動者的基本義務,因而此時勞動者所創造出的勞動成果應當歸屬於用人單位。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在現實生活中,單位的職員不僅僅要承擔屬於其本職工作範圍內的工作,也會接受單位交付的與其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因而對於法條中的“本單位任務”一詞的理解也就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情形。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通常是指單位短期或者臨時下發的工作任務,如合作開發、組織攻關,接受研究委託。而這些工作的完成與單位的宏觀指導、具體方案的制定、責任的承擔以及必要的物質條件都密切相關,所以應該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二)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但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雙方在工作前應積極的對這類發明的權益進行規定,保護雙方的合法利益,一旦出現糾紛時,應積極的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辦理。保護雙方的合法利益進行辦理,要求違約的一方對自身進行賠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