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符合合作作品的條件是什麼?
1.合作作者有合作創作的合意
合意是指完成作品的作者之間有共同合作創作的意圖。但這並非意味着合作者事先有意思聯絡,可以在一部分合作者的創作過程中加入進來;也不必要求各自創作部分在同一時間完成;甚至作者完全陌生亦可。
2.合作作者有共同創作的行爲
這是指合作作者依合意都對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實質性的貢獻。每個合作者各自投入的精神勞動,都應當具有相應的質量和數量,是作品必不可少的,與其他合作者投入的精神勞動是互相配合、互相補充、協調一致的。這裏的共同創作行爲並非要求合作者之間必須做同樣形式的行爲,也並非意味着合作者必須在創作上互相類似,在數量或質量上相當。
3.產生的合作作品必須是一個有機的整體
合作作品都必須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其含義爲:
(1)合作作品只能是在共同創作行爲全部結束時纔會產生,而不會在此期間內陸續地或分別地產生;
(2)合作作品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合作作者創作的每一部分對於作品來說都是不可缺少的。
二、合作作品的認定
(1)判斷合作作品的唯一標準是於作品創作完成之時作者的數量;演繹作品不因原有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而使其成爲合作作品;作品不因著作權人爲複數而成爲合作作品。
(2)合作作品以“個別利用可能性”爲標準,分爲合成作品和共同作品。
(3)構成合作作品的要素爲:
①合作創作的合意;
②共同創作的行爲;
③產生的合作作品須爲有機的整體。
(4)合作作者的判斷標準應當是:其勞動結果最終構成了作品的獨創性的成分。
(5)合成作品的作者享有“雙重著作權”,但只應就自己創作的部分主張權利或承擔責任;共同作品的作者共同共有著作權,可以單獨主張權利,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合作作品的認定,是需要由作品的創作人根據作品的實際形成原因,以及作品的具體認定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後期對合作作品的相關著作權認定有異議的,還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處理,也可以起訴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