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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標侵權行爲的危害是什麼?

欄目: 商標 / 發佈於: / 人氣:1.64W

一、對商標侵權行爲的危害是什麼?

對商標侵權行爲的危害是什麼?

1、首先,商標侵權會擾亂正常的商品市場的秩序,因爲正常的商品市場主要是通過個體的買賣來運行的,而每一個個體都會有這自己的運行程序,而一些非法的廠家出現之後,他們會以較低的成本進行生產,然後以比正常商品的價格售賣,這樣的話就會是一些正規廠家的產品貨物堆積,從而是許多商家的利益受損,而這些情況的廣泛發生,使得商品市場紊亂了。

2、如果利用別人的商標從事違法行爲,甚至造成人身安全的,除了要面對商標權人的鉅額賠償要求外,甚至還可能要面臨牢獄之災;當然,如果是小範圍的假冒商標註冊,涉嫌金額不大,這樣面臨的懲罰就輕得多。

3、其實,只要自己不涉及到做這些事,瞭解這些事情的意義不是很大。有自己的產品,記得第一時間註冊商標保護起來,同時也是防止自己無意中侵犯了他人的權利。

二、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52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故意爲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商標法》第56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第59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2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罰款數額爲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爲10萬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對於商標侵權行爲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商標侵權的實際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措施來進行認定,避免出現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