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爲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衆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爲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