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押合同的登記機關
根據我國《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的規定,國家版權局是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管理機關。國家版權局指定專門機構進行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收取登記費。
二、質押合同登記的申請
著作權質押合同的登記,應由出質人與質權人共同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但出質人或質權人中任何一方持對方委託書亦可申請辦理。
(一)應當提交的文件
當事人申請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下列文件:
1、按要求填寫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申請表;
2、出質人、質權人合法身份證明或法人註冊登記證明;
3、主合同及著作權質押合同;
4、作品權利證明;
5、以共同著作權出質的,共同著作權人的書面協議;
6、向外國人質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7、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合法身份證明;
8、著作權出質前該著作權的授權使用情況證明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質押合同應當包括的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址;
2、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3、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4、出質著作權的種類、範圍、保護期;
5、質押擔保的範圍;
6、質押擔保的期限;
7、質押的金額及支付方式;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登記機關對申請的審查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齊備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文件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質押合同,登記機關予以登記,並頒發《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登記機關在頒發《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的同時,將登記情況編入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文獻,供公衆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