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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勞動合同違約金應該如何計算?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63W

一、勞動合同法違約金計算

法定勞動合同違約金應該如何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不同違約金一般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1、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也不交違約金;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但不交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但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4、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了專業培訓,並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勞動者服務期未滿,又不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按"協議"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有效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十五條:除本法第22條和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可以說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勞動合同法》第22條、23條規定的情形,這兩類情形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違反這兩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些用人單位爲了本公司利益會違反《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約定或者強迫勞動者簽訂違約金條款,這樣的違約金條款是無效的。

三、勞動合同違約金是否要交稅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併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因此,納稅人收到違約金也應一併繳納營業稅。

2、《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爲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部分特殊業務可以扣減應稅營業額)。

3、《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