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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基地繼承

欄目: 宅基地 / 發佈於: / 人氣:3.25W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該規定表明法律並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後,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消滅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該條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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