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情形有哪些

欄目: 宅基地 / 發佈於: / 人氣:1.54W

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情形有哪些

在廣大的農村地區,所有的土地都是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而對於農村中的居民,每一戶都是可以申請獲得一塊宅基地,用來建造住宅的。但有時候提出申請卻不一定會得到批准,那通常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情形都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情形有哪些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二十週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戶口已遷出本村,不在當地居住的;

(四)農村村民將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他用,又申請宅基地的;

(五)村內有空閒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請佔用農用地的;

(六)不符合鄉(鎮)、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情形。

二、如何收回農村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爲實施村莊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住宅,新房建成後,逾期無正當理由不拆除舊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原因確需佔用宅基地的;

(三)因戶口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四)一戶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其多餘的宅基地;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因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有地面附着物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根據地上附着物的評估價格,由村民會議確定。拒不交回或收回確有困難的,經市或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費標準爲每年每平方米1-5元,具體標準按照同村同價的原則。影響村莊規劃實施的,必須依法拆除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騰出宅基地。

原則上每一戶的農村居民都是可以申請一塊宅基地的,但要是出現了上述七種情形之一的話,那麼就會不予批准宅基地。當然,雖然可以在宅基地上面修建房屋,但並不意味着宅基地的所有權就歸農村居民所有了,其只有使用權,但卻沒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