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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口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欄目: 土地徵收 / 發佈於: / 人氣:2.18W

一、法律依據

2021年海口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爲了加強土地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依法經營土地,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鄉建設,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土地權屬管理

1、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權屬調查,報市政府批准,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

2、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權屬調查和審覈,報市政府批准,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3、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權屬調查並提出意見,經市土地管理部門審覈,報市政府批准,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4、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權屬調查並提出初審意見,經市土地管理部門審覈,報市政府批准,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5、未開發、利用的國有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統一管理。

6、依法需要改變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原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經市政府批准,更換土地證書。

7、依法需要設定涉及土地他項權利的,應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8、土地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就地解決的原則處理。

三、海口土地徵用的標準

1、徵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土地由市政府統一進行,土地徵用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其他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直接徵用集體所有土地。

各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協同市土地管理局完成徵地工作。

被徵地單位或個人應當服從國家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支持和配合做好徵地工作。

2、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綜合開發用地可以實行連片徵用;按照規定程序批准的建設項目用地,應當根據項目批准文件及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准,按項目徵地,不得化整爲零越權審批。分期建設的項目,應分期徵地,不得先徵待用。

市政府可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有計劃預徵。

3、按項目徵用土地,依下列程序辦理:

(1)、建設單位和個人持人民政府有關建設項目的批准文件和《建設用地選址通知書》,向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2)、市土地管理部門對用地申請進行審覈,擬定徵地工作方案,報經市政府同意後,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被徵地單位,併發出征地通知書;

(3)、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區、鄉(鎮)人民政府與被徵地單位對擬徵土地進行調查勘測,確認土地權屬和土地利用狀況,確定土地面積和界址;

(4)、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與被徵地單位確定徵地補償和安置方案;

(5)、市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徵地批准權限報經市政府批准後,根據批准文件落實徵地有關事項。

4、《徵用土地補償協議書》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和被徵地單位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簽訂《徵用土地補償協議書》。

5、被徵地單位應當在接到徵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配合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徵地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市政府可依照有關規定做出徵地決定。被徵地單位對徵地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徵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規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徵地決定的,由市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國家(含省、市)重大建設項目急需徵用土地的,市政府應當及時處理土地權屬糾紛,作好土地徵用工作。

土地糾紛時間較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經多次調解不成,及時處理確有困難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可先行徵用。在實施徵地前,市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爭議各方對爭議土地進行勘測,將爭議的原因、土地類型、面積、界址予以登記。土地權屬糾紛解決後,有關爭議範圍土地的徵地補償費等各項費用,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向土地所有權單位支付。

7、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應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由市政府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徵地補償費由市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收取,按徵地協議約定期限匯入被徵地單位在指定銀行開設的徵地補償費專戶。

未按徵地協議約定向被徵地單位付清徵地補償費的,土地仍屬集體所有,市土地管理部門不得出讓。

8、按項目徵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向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預付擬徵土地的補償費總額的50%。擬徵土地未獲批准或因國家重大政策調整以及其他正當原因不能徵用的,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計息退還預付款;土地徵用後,建設單位或個人放棄受讓土地使用權的,預付款不予退還;市土地管理部門與建設單位或個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預付款可抵充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9、預徵土地的徵地補償費根據徵地協議簽訂時的有關補償標準和地上建築物、附着物的實際情況確定。

市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簽訂預徵協議後30日內將徵地補償費總額的30%付給被徵地單位,其餘在兩年內付清;兩年內未付清的部分,按同期物價增長指數計算撥付。開發需要使用土地時,市土地管理部門應提前30日將剩餘的徵地補償費付給被徵地單位。

10、預徵的土地,在開發前仍由被徵地單位及其成員耕種,不得撂荒,不得栽種多年生長農作物和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開發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時,市土地管理部門應提前60日通知被徵地單位及其成員限期清除地上建築物、附着物。未在限期內清除的,由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處置,對其地上建築物和附着物不再補償,而對種植的農作物可作適當賠償。

11、徵地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在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

徵地補償費中除屬於個人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如數付給本人外,其餘的徵地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統一管理使用,主要用於發展鄉(鎮)村集體企業和農副業生產,進行農用土地開發和農田基本建設,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安置補助費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劃給自謀職業者作爲就業補助和轉入社會保障部門作爲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費。

在徵得村民同意和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被徵地單位可將部分徵地補償費用於興建公共設施、興辦公益事業。擅自將徵地補償費用於非生產性開支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予以糾正。

12、土地被全部徵用的或土地雖未被全部徵用,但人均耕地不足002公頃的,被徵地單位農業戶口全部轉爲非農業戶口。

徵用土地後,被徵地單位人均耕地在002公頃以上的,按徵地前人均耕地面積計算,將與被徵土地面積相應的農業戶口轉爲非農業戶口。

13、被徵地農業戶口轉爲非農業戶口,由村民委員會按徵地協議確定的數量提出方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經鄉(鎮)人民政府和市土地管理部門審覈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公安、糧食等有關部門給予辦理轉戶、糧食關係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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