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是什麼?
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爲。
1.違法轉讓土地行爲不能僅以簽訂轉讓合同或者協議、支付轉讓價款予以認定,還應當確認受讓方是否實際接收、佔有、控制土地。
2.對違法轉讓土地類違法行爲的處罰應當針對轉讓雙方,處罰種類應當區別適用。“沒收違法所得”適用於轉讓方,“拆除或者沒收地上建築物”適用於受讓方,“可以並處罰款”適用於轉讓雙方。對出讓、轉讓或者出租方,責令出讓或轉讓方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對受讓方、承租方佔地建設的按照違法佔地處理。
3.涉及房地產轉讓的,優先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其他違法轉讓,優先適用《土地管理法》。
4.違法轉讓土地中的受讓者將土地再次轉讓給他人,即再轉讓土地的,對每個環節的違法轉讓行爲都可以予以查處,查處時注意違法行爲追訴時效問題。
二、轉讓土地使用權怎樣依法辦理?
從這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依法依規進行:
一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或者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
二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必須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三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因破產、兼併等情形發生轉讓。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屬於違法轉讓。
三、違法轉讓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違法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是指未經批准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
違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是不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未達到一定的投資開發程度等條件,違法轉讓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違法轉讓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主要是非因破產、兼併的原因轉讓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違法轉讓土地,主要是指除上述三種類型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轉讓土地。
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和程序,這些規定是判定是否屬於違法轉讓的法律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國土資源主要違法類型之一,《國土資源違法行爲查處工作規程》對違法轉讓判定的法律依據、表現形式和相應的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