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土地置換的材料有哪些?
1、市、縣政府申請土地置換的請示;
2、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
3、退地協議書;
4、原批准建設用地的文件;
5、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的,按分批次項目報件。
6、城市建設用地區外的,按單獨選址建設用地項目所應當報送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材料。
二、《土地使用權置換辦法》對於置換的規定
第五條置換後的建設用地用途應當與原建設用地用途相同,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六條建設用地與農用地置換的,置換後的建設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置換前的建設用地面積;復墾的建設用地的質量等級低於被置換的農用地質量等級的,應當按照農用地質量等級係數折算爲用於置換的農用地的數量;復墾後的建設用地的質量等級高於被置換的農用地質量等級的,與被置換的農用地實行相同數量置換。
第七條建設用地置換涉及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並經土地使用權人同意。
第八條建設用地置換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簽訂建設用地置換協議;協商不成的,申請置換方可以申請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不得置換。
第九條建設用地置換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換土地的權屬、位置、面積;
(三)置換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換後的用途;
(四)土地差價、地上附着物的補償價;
(五)拆遷安置途徑與方式;
(六)同意權屬變更的意見;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建設用地置換涉及農用地的,還應當包括對農用地質量等級折算的意見。
第十條申請建設用地置換的,申請置換方應當向旗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用地置換申請表;
(二)建設用地置換協議;
(三)土地利用現狀圖、勘測定界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
(四)取得建設用地的土地權利證書。
建設用地與農用地置換的,申請置換方還應當提供原有建設用地復墾後經法定驗收機關驗收後出具的驗收意見,提供被置換農用地的土地權利證書。
建設用地置換涉及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申請置換方還應當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國有土地置換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作爲一種土地使用權處理的方式,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需要相關材料和程序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