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養殖場被強制搬遷損失上千萬,拆遷方卻推脫賠償責任,法院:該賠

欄目: 拆遷安置 / 發佈於: / 人氣:2.78W
養殖場被強制搬遷損失上千萬,拆遷方卻推脫賠償責任,法院:該賠

隨着社會的發展,政府部門對環境的保護也日益重視。也經常會出現工廠開的好好的,政府下達文件爲了保護環境要求工廠搬遷並給予一定補償的事情。河南省的一家養殖場就面臨了這樣的事情,不同的是養殖場按政府要求搬遷後,相關部門對補償款的事情卻閉口不談。下面就跟即明律師來看一看,這家養殖場是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處理該事件的。

養殖場遭遇禁養搬遷,損失千萬,補償遲遲無音訊

農牧養殖場是一家成立於2001年6月的國家標準化規模養殖場,養殖場證件齊全、資質完備,手續合法。2017年6月30日,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因對畜牧業發展規劃和城鄉規劃調整的需要,下達了《關於關閉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的通知》,要求農牧養殖場在2017年7月6日前自行清欄、關閉。

農牧養殖場在收到該通知後曾多次向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異議要求管理委員會應當先行支付重置成本、種雞變賣等各項損失,但該異議遭否定。

無奈,農牧養殖場在2017年6月至11月期間,被迫搬遷至朱原村,。留在原地的房屋、管道、水電設施等被強制拆除。

2018年1月30日,農牧養殖場向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郵寄補償請求書,以其搬遷損失1291.35萬元爲由請求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對其作出合理補償。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一直未予答覆。

養殖場依法起訴,管委會辯稱“自己不是適格被告,不承擔賠償職責”

2018年4月20日,農牧養殖場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在庭審中稱自己不能作爲被告主體且沒有賠償職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爲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開發區管理機構爲被告。

本案中,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雖稱其是市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不是縣級人民政府,不具備被告資格,但其認可管委會系經省政府批准設立,故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具備被告資格,可以作爲本案被告。

法院判決:管委會具有補償的職責

《畜禽規模化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農牧養殖場所在區域調整前不屬於禁養區,在調整後的禁養區範圍內,從而被要求關閉。而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畜禽養殖禁養區由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劃定,其也對焦作市示範區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制定了方案,2017年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關閉拆遷補助資金也分配給了該區。故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具有對關閉養殖場依法予以補償的職責。

且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調查關閉造成的損失並依法予以補償,但其並未補償,接到補償申請後也未進行處理,屬於不履行法定補償職責。

故法院判決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在法定期限內對農牧養殖場的請求依法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