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一)債務人放棄其已經到期的債權;(二)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三)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並且受讓人知道債務人在低價轉讓時尚有未清償的債務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