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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期限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2.07W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期限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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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如何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爲。行使撤銷權必須由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爲的裁判,才能發生撤銷的效果。如果債權爲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爲而受到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爲,但其請求的範圍僅限於各自債權的保全範圍。二、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期限債權人的撤銷權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纔有效,超出該期限則撤銷權消滅。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如果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