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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擔保主債權數額不動產登記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2.13W
被擔保主債權數額不動產登記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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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證明中擔保債權數額指的什麼




    被擔保債權的數額是指,在抵押合同中應確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特別是在當事人未約定所擔保的範圍時往往就根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來界定抵押人的擔保範圍。因此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在抵押合同中應予以載明。



    被擔保債權數額的計算:



    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是《擔保法》中規定的提示性條款之一,是抵押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爲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對於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應有明確的約定。



    在我國民法中,債權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爲四種原因而產生,但《擔保法》規定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不包括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損害賠償之債。因此我國《擔保法》中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就是指“被擔保的主合同產生的債權的種類”。當事人不能對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爲產生的債權設定抵押。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在我國,有名合同主要有: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有名合同可作爲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無名合同也可以作爲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被擔保債權的數額是指,在抵押合同中應確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特別是在當事人未約定所擔保的範圍時往往就根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來界定抵押人的擔保範圍。因此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在抵押合同中應予以載明。



    被擔保的債權的範圍



    2、被擔保的債權的範圍我國《擔保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主債權主債權是主債務合同中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一定支付義務的權利,其應支付的數額是確定的。在貸款合同時,主債權是銀行貸款的本金。



    (2)利息利息是主債權的合法孳息,它可以是法定利息,也可以是約定利息。主債務合同一般並不規定利息的數額,只確定利息的計算方式。利息的計算期限則從債權發生之日至債權實現之日。分期履行的,則分期計算。



    (3)違約金違約金是主債務合同約定的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應當另行承擔的金錢給付責任,違約金是合同中事先約定的。



    (4)損害賠償金損害賠償金是當事人因不履行債務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損害賠償金是違約行爲發生後依法確定的。



    (5)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不僅包括評估、拍賣或變賣抵押標的物的費用,也應包括爲確認和實現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債權而發生的訴訟費或仲裁費、強制執行公證費、保全費和執行費等。



    綜上所述,在不動產的登記證明當中擔保債權的數額,其實對於銀行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這畢竟也可以降低自身的風險,而且當事人如果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對應的義務的,那麼銀行就可以用抵押的東西來進行抵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