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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被擔保債權數額是什麼

欄目: 抵押擔保 / 發佈於: / 人氣:2.57W

法律上被擔保債權數額是什麼

法律上被擔保債權數額是什麼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是《擔保法》中規定的提示性條款之一,是抵押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爲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對於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應有明確的約定。

我國民法中,債權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爲四種原因而產生,但《擔保法》規定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不包括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損害賠償之債。因此我國《擔保法》中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就是指“被擔保的主合同產生的債權的種類”。當事人不能對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爲產生的債權設定抵押。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在我國,有名合同主要有: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有名合同可作爲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無名合同也可以作爲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被擔保債權的數額是指,在抵押合同中應確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特別是在當事人未約定所擔保的範圍時往往就根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來界定抵押人的擔保範圍。因此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在抵押合同中應予以載明。

被擔保的債權的範圍

2、被擔保的債權的範圍我國《擔保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主債權主債權是主債務合同中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一定支付義務的權利,其應支付的數額是確定的。在貸款合同時,主債權是銀行貸款的本金。

(2)利息利息是主債權的合法孳息,它可以是法定利息,也可以是約定利息。主債務合同一般並不規定利息的數額,只確定利息的計算方式。利息的計算期限則從債權發生之日至債權實現之日。分期履行的,則分期計算。

(3)違約金違約金是主債務合同約定的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應當另行承擔的金錢給付責任,違約金是合同中事先約定的。

(4)損害賠償金損害賠償金是當事人因不履行債務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損害賠償金是違約行爲發生後依法確定的。

(5)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不僅包括評估、拍賣或變賣抵押標的物的費用,也應包括爲確認和實現抵押擔保範圍內的債權而發生的訴訟費或仲裁費、強制執行公證費、保全費和執行費等。

擔保法中對被擔保債權數額的解釋,是作爲擔保文件中一種法律提示性條款,主要還是作爲一種約束的作用,也是擔保合同中必備內容。抵押權的規範,最直接還是與個人的信用相聯繫,而且個人信用度是主要參考點之一,那麼對抵押以及擔保的時候,就有着很好的約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