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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大於所有權是合理的說法嗎?

欄目: 民間借貸 / 發佈於: / 人氣:2.57W

一、抵押權大於所有權是合理的說法嗎?

抵押權大於所有權是合理的說法嗎?

是合理的說法。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佔有而作爲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在抵押法律關係中,享有抵押權的人爲抵押權人(亦即債權人),提供抵押財產的人爲抵押人,供作擔保的財產稱爲抵押財產。

二、可以抵押的財產的特徵是什麼?

(一)抵押財產的特點

1、抵押財產包括不動產、特定動產和權利。抵押財產主要是不動產,也包括特定的不動產,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等物權可以設置抵押權;

2、抵押財產須具有可轉讓性,抵押權的性質是變價權,供抵押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如果有妨害其使用的目的、具有不得讓與的性質或者即使可以讓與但讓與其價值將會受到影響,都不能設置抵押權。

(二)法定的抵押財產範圍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飛行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如土地經營權。

(三)以下財產禁止抵押:

1、土地所有權:無論是國有土地所有權,還是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都禁止設置抵押權。

2、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在這些土地上設立的土地使用權,都具有不可流轉性,設置抵押權無法實現,因此禁止設置抵押權。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這是因爲,無論是公辦還是民辦,這些單位都是出於社會公益目的設立的,這些設施一旦設定抵押權,在抵押權實現時將會造成公益目的無法實現的後果,所以禁止設置抵押權。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這些財產會發生權屬爭議,不僅對抵押權的實現有影響,而且會釀成新的糾紛,故予以禁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因這些財產被採取強制措施,不能自由流轉,故禁止設置抵押權。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權大於所有權的說法是合理的,因爲我國的法律中規定了當抵押權和其他的各項權利同時出現的時候一般是採用權利優先的原則,優先的行使抵押權。想要進行抵押需要準備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資料並按照規定的流程去辦理,不符合規定的不准許辦理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