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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簽訂的借條上的違約金有用嗎

欄目: 民間借貸 / 發佈於: / 人氣:2.9W
當事人簽訂的借條上的違約金有用嗎

一、當事人簽訂的借條上的違約金有用嗎?

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借條中約定違約金,只要不超過15.4%就具有法律效力。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爲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爲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爲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爲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借款逾期利息和違約金能並存嗎?

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可以同時約定,但是不能同時支持。

約定逾期利息是合法的,約定違約金也是合法的,那就產生另一個問題,那就是在借款合同中,是否可以同時約定違約金和逾期利息,當事人同時提出關於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的,能否得到支持?當事人可以同時約定違約金和逾期利息,但是違約金和逾期利息不能同時得到法律的支持,只能擇一。

具體而言,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在性質上都是屬於對於當事人違約的一種懲罰方式,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理,當特別法和普通法對於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也就是說這兩者不能同時適用,只能擇其一。逾期利息是合同法分則的規定,是特別規定,而違約金是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屬於一般規定,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在合同之中對於只要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都可以進行約定,因此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行爲是法律允許的。

但如果在訴訟中,當事人同時提出該兩項訴訟請求,因爲兩者的性質相同,根據特別優於一般的原則,就不能同時予以支持,只能擇其一。

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的區別有哪些?

(一)確定違約金的依據不同

法定違約金,確定違約金數額的依據,是法律對違約金的直接規定。我國現行的法律,對違約金的規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比率。當事人違約,可以依此比率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另一種是法律只規定違約金的幅度,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按規定的幅度來確定。而約定違約金確定違約金的數額依據是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違約金的約定。只要法律沒有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當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當然,當事人不能濫用自行約定的權利,違約金的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值總額爲限,超出的部分是不予保護的。

(二)效力不同

法律法規規定了違約金的,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當事人違約時,也應依法承擔違約金。而約定違約金,如果法律沒有規定違約,當事人又沒有約定違約金,那麼當事人違約時,可以不承擔違約金。

因此說,當事人雙方簽訂借條時約定了違約金的,只要違約金的約定比例不超過百分之十五點四就是合法的。當事人與對方簽訂了合同,如果對方違反了合同的約定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法規要求違約方承擔一定的數額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