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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時是否需要提供擔保? | 借錢利息一般定多少合適

欄目: 個人債務 / 發佈於: / 人氣:1.11W

在民間借貸中,私人借款利息可以由借貸雙方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那麼,借錢利息一般定多少合適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借錢利息一般定多少合適,借錢時是否需要提供擔保?

一、借錢利息一般定多少合適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私人借款的利息總體上體現爲意思自治原則,即利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約定。只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法律是允許的,並予以保護。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利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爲不支付利息。另外,國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四倍。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規定不完善,當事人法律意識淡溥,私人借款及利息的糾紛較多,表現形式也是多種多樣。例如:

(一)當事人僅以口頭約定的方式借款及利息,當借款人到期不自覺清償時,貸款人一般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借款及利息事實,訴訟後亦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書面約定借款但沒有約定利息的,一般情況下法官都認定不支付利息。即便有證據使法官確信爲有利息的約定,也難以證明利息約定的高低。

(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息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約定。這種情況下,法院對於搞過銀行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不予支持,但是四倍以內的利息以及私人借款協議本身的效力是予以肯定的。

二、借錢時是否需要提供擔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應儘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尤其在個人出借款項給公司的時候,爲了避免空殼公司陷阱,應要求公司股東以個人身份提供擔保。擔保時建議約定爲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時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償還,而避免約定爲一般保證,即僅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償還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的條件下,出借人必須先起訴借款人,在借款人沒有財產可供償還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應特別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時,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未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有時候,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產、車輛、股權、產品等作爲借款的擔保,此時需要注意,對於房產、股權需要辦理登記擔保才生效,對於車輛、產品等動產,出借人也要實際佔有,否則無法起到擔保的作用。

在爲借款提供抵押的合同條款中,如果雙方約定借款到期無法償還時,抵押物歸出借人所有,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因爲法律認爲該條款與設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現價值較高的物品以較低的價格轉移給出借人,造成價值轉移失衡,損害借款人的利益。

關於借錢利息,一般是由當事人之間自行約定的,當然也可以不約定利息,那麼借貸就是無償的。如果約定了借款利息的話,則需要注意不能約定的過高,否則的話就有可能構成高利貸,此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