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的時候,都有可能會要求瞭解案情的公民出庭作證。
任何出庭作證的公民,都必須要客觀的闡述自己所瞭解到的事實,不能刻意去歪曲事實,否則可能會屬於作僞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