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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連帶責任的內涵有什麼?

欄目: 抵押擔保 / 發佈於: / 人氣:3.78K

一、無限連帶責任的內涵有什麼?

無限連帶責任的內涵有什麼?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一些企業的投資人除了需要承擔自己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要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當其他投資人無力償還其名下的債務份時,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夥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夥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無限連帶責任,係指無限責任企業的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無力償還其名下的債務份額時,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二、連帶清償責任怎麼追償?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三、連帶擔保責任的訴訟時效多久?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對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規定,但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條件和起算日期卻隻字未提。這並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這是因爲連帶責任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承擔着同樣的責任和義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承擔義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義務,又可以同時要求主債務人和保證人共同承擔義務。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合同糾紛已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義務後,才承擔不能執行的部分的義務。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是根據其各自的責任大小來確定的,連帶責任可以由雙方當事人提前約定。除非當事人提出其他的約定,否則出現債務人沒有按其履行義務情況,保證人都需要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