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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醫療事故的證據有哪些?

欄目: 醫療事故責任 / 發佈於: / 人氣:2.86W

一、認定醫療事故的證據有哪些?

認定醫療事故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報告單,醫藥費清單,注射單,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死亡證明、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

發生醫療事故後受害當事人如何積極主動的要求醫院賠償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雖然我國法律規定的醫療事故糾紛採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據分配原則。但是對於醫療事故的發生和損失數額的計算仍然是要由受害人自己承擔舉證責任的。

因此一旦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受害當事人應該積極主動的收集有關證據材料,以免滅失,一般來說可以收集到的證據包括,病歷、檢驗單、處方及藥品、輸血輸液剩餘液、手術切除組織等一切可以證明醫療過程真實情況的材料。

在發生醫療事故時可以自己協調解決,借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在發生醫療事故後,應該會去相應的部門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可以作爲賠償的標準。

二、醫療事故罪如何認定

發生了醫療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將構成犯罪即醫療事故罪。根據《刑法》第335條之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醫療事故罪的特點:

1、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關心;

2、嚴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擴’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

3、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一般指條例第4條規定的‘級和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和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醫療事故的認定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認定,醫療事故罪的特點包括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違反了醫療衛生的管理法律,主觀上有了重大的過失,醫療事故的認定需要證據協助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