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行政 > 行政處罰

試用期員工被行政拘留怎麼處理

欄目: 行政處罰 / 發佈於: / 人氣:1.28W

一、試用期員工被行政拘留怎麼處理

試用期員工被行政拘留怎麼處理

試用期員工可以可以根據公司的制度辭退員工,也可以加強對該職工的批評教育,可以不對該職工進行紀律處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然而,根據有關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法院判處刑罰的,包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緩刑、無期徒刑、死刑(死緩)等。行政拘留不屬於該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辭退員工經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一種最輕的處罰,適用於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違法後態度較好的人。警告更多體現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於一般的批評教育,仍屬行政處罰,不論受處罰者是否同意,具有強制性,並遵循處罰程序。

(2)罰款。這是比較普遍的一種處罰形式,是要求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行政處罰。

(3)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時間內拘禁留置於法定處所,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治安行政處罰方法,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嚴重的人,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一種處罰。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在處罰性質上屬於資格罰的範疇,被處罰的主體因此失去了繼續進行某種活動的資格。

(5)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適用對象僅限於外國人,且屬於附加處罰,一般不得獨立適用,驅逐出境的程度強於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驅逐出境。

根據相關的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夠無緣無故辭退員工或者是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如果員工是被行政拘留有違反了公司制度的話,可以根據公司的制度來進行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是需要走正常的公司離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