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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生產有害食品提供便利條件如何處理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74W

明知他人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爲他人生產提供便利的,可以按共犯進行處理,依據生產情節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明知他人生產有害食品提供便利條件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