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案情涉及國家祕密,爲了防止泄密;(2)證人、被害人的所在單位或其家庭成員,以及住處周圍的人員與該案件的利害關係。爲了防止干擾,保證證人、被害人如實地說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保證證人、被害人的安全;(3)證人、被害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作證行爲的,爲了便於他麼他們保密,消除他們的顧慮,所以採取這種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